北京通州:分布式光伏補貼最高100萬元


近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發布《通州區綠色化改造提升項目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試行)》,辦法指出鼓勵制造業企業創建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對獲得國家級“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和“綠色企業”稱號的制造業企業,最高一次性補助100萬元。
通過國家級“綠色產品”評定的,對每項產品最高補助10萬元,每年度每家企業最多補助3項產品。
鼓勵企業因地制宜使用分布式光伏能源替代化石能源,從根源上減少碳排放。
對已完成可再生能源改造項目的申報主體,按照項目總裝機容量(實際安裝的發電機組額定有效功率的總和):
100KW(含)至300KW的,最高補助20萬元;
300KW(含)至600KW的,最高補助50萬元;
600KW(含)以上,最高補助100萬元。
詳情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推進通州區制造業和軟件信息服務業產業結構調整和提質增效,推動綠色化改造提升,優化產業發展環境,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關于“十四五”時期深化推進“疏解整治促提升”專項行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京政發【2021】1號)和《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疏解整治促提升”引導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預【2019】1447號)等有關規定,特制定通州區綠色化改造提升項目補助資金(以下簡稱“綠色化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綠色化補助資金,是指通州區“疏解整治促提升”專項行動中一般性產業疏解提質專項資金,用于加快推進通州區制造業和軟件信息服務業產業結構調整和提質增效,推動企業綠色化改造提升,優化產業發展環境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綠色化補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規,公開透明,統籌安排,重點突出,加強監管,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四條?綠色化補助資金支持項目由區經濟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區經信局”)具體負責組織和實施,由區財政局負責預算安排。區經信局會同區財政局確定資金支持方向、范圍和標準,并監督資金使用。
第二章?資金使用方式、支持范圍及標準
第五條?綠色化補助資金主要用于對企業參與綠色制造體系建設、綠色化改造項目、開展可再生能源替代項目、減碳發展等方面給予一定的補助支持。
建立企業“綠色發展培育庫”,對入庫企業開展梯隊培育。組織專業機構為企業提供綠色咨詢服務,協助企業制定和實施綠色發展規劃,提升企業綠色發展水平。綠色化補助資金對入庫的企業和項目優先予以支持。
第六條?綠色化補助資金重點支持范圍
(一)綠色制造體系建設項目
鼓勵制造業企業創建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對獲得國家級“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和“綠色企業”稱號的制造業企業,最高一次性補助100萬元。
通過國家級“綠色產品”評定的,對每項產品最高補助10萬元,每年度每家企業最多補助3項產品。
(二)綠色智能化改造項目
支持制造業企業實施清潔化改造、能源利用效率提升、水資源利用高效化改造,鼓勵企業按照全生命周期、資源環境優化、綠色創新的理念實施綠色智能化改造。對已實施完工(需提供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總投資額不低于200萬元的項目,按不超過核定項目總投資額的30%給予補助,最高補助200萬元。
(三)分布式光伏能源項目
鼓勵企業因地制宜使用分布式光伏能源替代化石能源,從根源上減少碳排放。
對已完成可再生能源改造項目的申報主體,按照項目總裝機容量(實際安裝的發電機組額定有效功率的總和):
100KW(含)至300KW的,最高補助20萬元;
300KW(含)至600KW的,最高補助50萬元;
600KW(含)以上,最高補助100萬元。
(四)減碳發展項目
1、鼓勵企業實施減碳發展。鼓勵企業開展“碳核查”。鼓勵企業試點通過權威機構開展“碳中和企業”認證。對獲得“碳中和企業”認證的企業,最高一次性補助50萬元。
2、對上年度全年碳排放強度(年度企業碳排放值/當年企業產值)比之前一年度下降5%及以上,企業通過非交易行為實現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總量上年度比之前一年度的減少量為500噸及以上的,經核定后按照不超過200元/tCO?e(每噸二氧化碳)的標準,最高補助50萬元。
(一)到(四)項目,企業符合條件的,可同時申報。同一企業申報多個項目的,同一項目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進行申報,同一年度企業所獲補助資金的總和不得超過該企業上一年度的稅收,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本項資金納入區級財政資金預算,補助資金規模根據年度財政資金預算情況與區域產業發展實際需要動態調整。
第七條?企業承諾同一項目僅申報一種區級政策,已獲其他區級資金支持的項目,原則上不再重復支持;重點企業和項目的支持方式和標準可不受上述規定限制,可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予以支持,經區政府審議后決定。
第八條?屬于最新版《北京市新增產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設定的聯合懲戒范疇的企業均不在本辦法支持范圍;獲得補助資金的企業五年內不得外遷。
第九條?原屬通州區管轄、現劃歸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轄的企業,劃歸后所發生的項目不再享受綠色化補助資金支持。
第三章 資金申報條件及程序
第十條?企業申請綠色化補助資金支持,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區登記注冊、納稅,從事生產經營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內部管理規范,經營狀況良好;
(三)近三年無重大安全事故,成立不足三年的企業,成立以來無重大安全事故;
(四)項目具備立項備案審批文件或公司董事會決議、總經理辦公會決議等同級別證明文件;
(五)企業用地、建筑等手續合法合規;
(六)申報項目應已完工,且已履行驗收手續。
第十一條?綠色化補助資金申請程序:
(一)區經信局組織意向企業申報“通州區綠色化改造提升項目”;
(二)企業按照申報要求,向區經信局提交申報材料,區經信局進行初審;
(三)區經信局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企業申報的項目進行評審;
(四)通過評審的項目將對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五)對公示期間“無異議”的項目,經區主管領導批準后,由區經信局安排資金撥付。
第十二條?項目單位收到綠色化補助資金后,應加強財政資金使用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并與區經信局簽訂承諾書,承諾資金將用于綠色化再次改造提升、企業擴大再生產、人才引進等用途。
第十三條?區經信局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摸底調查,在掌握企業綠色低碳發展基本情況的基礎上,建立項目儲備庫,組織項目申報工作,并組織項目評審、管理、績效等工作;每年下半年,組織對下一年度項目申報企業進行摸排,建立計劃臺賬。
第四章 監督檢查與績效管理
第十四條?區經信局建立項目跟蹤和資金績效評價機制,會同區財政局落實績效跟蹤督查、績效評價工作,定期委托專業機構實施跟蹤績效評價;項目單位應積極配合區經信局、區財政局組織的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和審計等工作,按照要求報送有關數據資料。
第五章?責任與處罰
第十五條?申報單位對項目申報材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冒領、截留、挪用資金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財經紀律的行為,追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國家及北京市重大政策變動,上述政策將相應調整。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區經信局負責解釋。
來源: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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